拥有普通法的香港和内地法律有何不同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不同

香港于1841年至1997年期间作为英国殖民地,英国殖民者将英国的普通法(或称:英美法)传统移植到香港,而中国内地为大陆法传统,因此,中港两地的法律思维截然不同。

虽然香港主权已经在1997年回归中国,但是中国承诺香港依然可以保持原有的法治传统,例如《基本法》第8条明文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86条亦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商业社会需要有一套具有预测性的法律规则来调适经济关系,有产阶级希望政府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这是英美商业社会发展出普通法系统的原因。

由于普通法地区判案不需要遵循成文法条,而是尊重过往判案先例,过往的判例就为社会划定了一条清晰而稳定的法律界限,而普通法地区重要案件又由陪审团判案,陪审团成员来自于普罗大众,因此又可以表达社会普通人的心声和直观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社会矛盾。

由此,遵循判案先例和陪审团制度可以让普通法地区的法律即保持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又使得社会普适的善良风俗可以在判案过程中体现,这就是其优势所在。在审理已经有判案先例的案件中,可以由法官遵循过往先例而直接判决。目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都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

而在中国内地这样的大陆法地区,如果出现一种新兴的犯罪手段,则原有的成文法律条文会无所适从,除非针对新形势而重新立法;而普通法地区则可以借助判例来造法,简单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