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城市市区除外。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同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森林草原火情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相对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经营者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承担其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划定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书,确定防火责任人,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第十二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享,***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各单位、地区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四)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培训和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林场、牧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和工矿企业、野外施工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扑救队伍或者配备防火专职人员。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经营者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经营者,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