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部因工伤破相能要求赔尝吗

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2015年4月10日,27岁的富平小伙张某与三桥一家企业的小包工头高某口头约定劳务关系。5月1日,张某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致右手挤压受伤,治疗期间,高某承担了全部医药费2万多元。

之后,当张某向高某主张工伤赔偿时被拒绝,张某向三桥街道司法所申请求助,三桥街道司法所委派调解员王顺虎介入调解。因高某拒绝配合,调解无果而终。

调解员王顺虎将该案上报沣东新城司法局,建议沣东新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张某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委派镐京律师事务所曹国静律师代张某依法维权,以诉讼的方式将高某告到未央区法院。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高某承担张某各种费用***计58873元,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最终市中院维持原判。

2016年5月12日,判决书生效后,代理律师曹国静和调解员王顺虎为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因高某家庭困难等原因,没有支付该笔执行款,其个人征信被法院列入黑名单,但事情一直没有进展。

2017年6月14日,因家庭急需用钱,申请人张某向调解员王顺虎求助,并提出愿意做出适当的让步,希望尽快执行该案。经初步协调,高某表示愿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6月18日记者了解到,最终在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调解员王顺虎和法官党白鹭的努力下,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表示愿意接受高某承担4万元的费用,调解现场履行协议,这场持续两年执行难的案子得以和解执行终结。

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中国新闻网-男子工伤两年难获赔偿 经调解顺利拿到4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