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容积率的处罚条例
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一)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总价确定。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以竣工结算价作为工程造价,竣工结算价参照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或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竣工结算资料。
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确定工程造价;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没收违法收入的,对已经销售的,按销售平均单价与违法超建面积的乘积确定;不涉及销售、未销售或销售平均单价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违法收入按评估单价与违法超建面积的乘积确定。
诚信管理:凡被行政处罚的建筑项目,纳入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