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夫妻签下的契约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吗?法院诚不诚认该契约,并按契约判定离婚?

现代意义上的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预约。

但婚约又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性契约,是以将来形成夫妻身份,成立夫妻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缔结婚姻的相互允诺。

而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本质为夫妻***同生活,夫妻的***同生活不仅涉及经济上的***同生活,而且还包括精神上的***同生活(夫妻相互爱恋、相互信任、相互慰藉)以及两性上的***同生活(夫妻互为长期的、固定的、专一的性伴侣)。

婚姻关系的缔结,夫妻关系的形成基础是男女双方的两性结合和感情结合,而两性和感情的结合不能强求,应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可以和谐、长久,因此以将来缔结婚姻为允诺的婚约与一般的契约在法律效力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即无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性契约。

婚约,只是一种男女双方之间愿意结为夫妻的美好愿望,是为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当一方违约时,婚约一方当事人不仅不得要求另一方履行结婚的义务,不得基于婚约诉请另一方履行结婚的义务,而且也不宜要求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不管是财产损失还是精神损失),以维护婚姻自由的婚姻法基本原则。

单方要求解除即婚约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婚约。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如一方根本违约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婚约是对当事人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预约,基于婚姻自由原则,应允许婚约当事人单方自由解除婚约,不要求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即婚约当事人可随时自由地单方解除婚约,但单方解除婚约的当事人应通知婚约的另一方当事人。

婚约当事人可自由解除婚约并不意味着婚约的解除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婚约解除之后,婚约双方可终止履行将来缔结婚姻的义务,尚未履行的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也可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因结婚目的的未实现可要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赠与财产,无法返还或无须返还的应折价补偿。至于婚约另一方可否有权要求解约方赔偿损失,基于与以上维护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样理由,不宜规定解约方应对另一方因解约而产生的财产及精神损失负赔偿责任。

至于已经履行的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财产是否应返还,我国法院对此,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若婚约当事人以订婚为名骗取财物,则须将所受财物返还给对方;另一种情况是,若订婚一方自愿赠送财物给对方且已实际交付,则视为无偿赠与,无须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