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取消粮票制度

法律分析:1993年,粮票取消,也是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的第一年。 “粮票的取消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变化,更重要的是给人们的观念带来了冲击,使商品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 以前的几十年,在计划经济的时代,人们拿着粮票都说是去‘换粮食’,这意味着是国家发的,是定量配给的,而取消粮票,粮价放开之后,人们变成拿着钱去‘买粮食’,这一个字的差别体现出粮食由配给品变成了真正的商品,票据时代终结后,人们发现有钱就可以买到想要的东西,这大大刺激了人们挣钱和消费的欲望,商品时代来临了。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第一条 积极稳步地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

粮食价格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目前我国粮食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因此,粮食价格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总的原则是:统一政策,分散决策,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争取在二三年内全部放开粮食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之前,应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粮食价格放开,要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注意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留粮食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

(二)继续实行和改进粮食定购“三挂钩”政策,将化肥、柴油由实物奖售改为平议差价补贴,付给出售定购粮食的农民。

(三)为防止“谷贱伤农”或粮价暴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各地在必要时应制定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并相应承担财政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四)销售价格放开后,要继续保留城镇定量人口的粮食供应关系,对城镇定量人口是否给予补偿,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切实做好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和水库移民的粮食供应。

(五)要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扶持。

(六)省间、地区间粮食贸易,要产销见面签定供销合同并严格履行,或通过批发市场交易。大中城市要切实加强粮食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

为了支持粮价改革,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补贴保留三年,逐年减少。每年减少的财政补贴,转作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少的财政补贴,也要转作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暂缓放开粮价的地方,继续执行现行粮食购销政策和国家规定的中等标准品购销价格,品种等级差价、进销差率改由地方政府或物价部门商粮食主管部门确定。

全面放开食油购销价格和经营。从一九九三年度(系指粮食年度,下同)起,除军供用油外,取消国家食油收购计划和食油定量供应政策,取消食油指令性调拨计划,产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