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保密课内容

第九节 保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五)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七)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九)不用民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军事秘密载体要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四条 部队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