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表述是什么

  问: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表述。

  校解析答案: 作为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着重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不仅体现了普遍意义上的道德观念,即他称之为法律的外在道德,而且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八项要求,即法律的内在道德。

 富勒探讨了道德的本质,区分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主要是体现社会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愿望的道德”则是关于善行、美德以及使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义务的道德”一般来讲是禁止性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富勒认为只有“义务的道德”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在决定什么行为应由法律禁止的问题上,必须在“义务的道德”那里寻求帮助。

 富勒进而指出,在双重意义上法律与道德 *** 。首先,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道德观念。这便是法律的外在道德。“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但是富勒认为仅有法律的外在道德还不够,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法律制度必须具备的八个特点和八点要求,缺乏其中任何一点都不成其为法律制度。这八点要求是:第一,法律规则的普遍性;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公布;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第四,法律规则必须明确,能够被人理解;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第六,法律规则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人们的力量所能及的;第七,法律规则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第八,法律规则的规定与实施必须一致。富勒有时把这八点要求称为“法制原则”,有时称为“实现‘法制’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