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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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适用扶养人的属人法。这种主张认为,扶养义务是扶养制度的基础,因而对扶养的法律适用不作分类处理,笼统地规定适用扶养人的属人法。例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规定,扶养义务适用扶养人的本国法。
第二,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做法。这种主张认为,扶养制度是为被扶养人利益而设置的,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能够符合这一宗旨。这种主张对扶养的法律适用也不作分类处理,概括地规定适用规定,扶养的义务,依扶养请求泰国国际私法被扶养人的属人法。例如,《泰国国际私法》规定,抚养的义务,依抚养请求人的本国法。
第三,适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同的属人法。这种主张认为,扶养义务在一定亲属间是双向的,因此,扶养的准据法选择应兼顾两者的利益而适用双方的***同属人法。例如,1986年修改后的的***同属人法。例如,德国民法施行法》就作了类似的规定。
第四,根据扶养的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如上所述,扶养有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之分。因此,有些国家立法对各类扶养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例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9条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适用起诉时夫妻***同的属人法;若有不同,适用其最后的***同属人法;再无,适用其最后的***同住所地法;若其***同住所地也没有,适用法院地或其他机构地法。而第45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适用子女的属人法。第47条规定,亲属间相互扶养义务适用扶养权利人亦即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为特殊。该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是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扶养的准据法的。在具体适用上要注意,这里所指的“扶养”应作广义解释,它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在确定“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此条强调对扶养权利人权利的优先保障。适用最有利于扶养权利人法是用利益因素分析的方法来适用法律的,无论选择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只要该法律有利于扶养权利人获得最大的权益,则适用之,反之则不予适用,但前提是该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且不与本国的冲突法规范以及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相冲突”
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和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应优先于《民法通则》第148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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