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龙犯了什么罪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小龙。

辩护人周显林,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龙及其辩护人周显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小龙回到其位于龙泉驿区星光中路旁的晶华集团老宿舍60号寝室,临时起意盗窃,遂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义将同住的被害人费某某的一部黑色HTC触屏手机借走,后趁被害人费某某、项某睡着之机,将费某某的HTC手机及项某的一部白色酷驰C0-F6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710元。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唐小龙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上列事实,被告人唐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费某某、项某的陈述,被告人唐小龙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唐小龙的供述,扣押、发还被盗酷驰C0-F6型手机1部的清单,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购买手机的凭据,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被告人唐小龙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唐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龙系初犯,追回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小龙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小龙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唐小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唐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