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南朝立法落后原因

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因袭魏晋时期的主张,因而没有什么建树。北朝统治者系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对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原文化充满了兴趣。他们非常喜欢汉文化,在法制方面多有建树。同时他们本身开放和豁达的民族文化特点,也为汉文化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所以,南北朝时期“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北朝统治者积极变法、重视法制、引礼入刑。

建立政权后,积极进行变法,虚心采用和学习汉民族创立的先进的封建经济体制、政治法律制度和以儒家礼制为主体的汉族传统文化,非常重视礼对其政权法制建设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刑的统一。北魏孝文帝提出恤刑、慎刑等法制主张并积极实践。如其时,统治者认为在执行刑罚时,犯人裸体受刑,有伤风化,违背礼仪,因而下令更改此制。另外根据礼治“恶恶止其身”的原则,统治者修改了一人犯罪,满门抄斩的“门房之诛”。只要不是谋反罪,由一人承当。北齐统治者设置“重罪十条”对违背礼制的行为进行重罚。

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动荡时期,政权由士族集团控制,在立法上标榜儒家思想,维护士族集团的等级特权,儒家礼教与封建法律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都曾进行过大规模法典的编纂,但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作为正统的标志。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在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律学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