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多久算经常居住地

法律分析

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上称这个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