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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多、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详解本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应注意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全国人大相同。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0条将各级人大任期都一律改为5年。对这两次任期修改的变化,应加以注意。例题(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14题)
根据我国宪法.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几年?
A.3年B.4年
c.5年D.6年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