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的法律名词

中国民事诉讼中检验审判效果的制度。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于审理终结的案件,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执行结束后,通过各种方式对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检验审判效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总结经验。回访的优点很多,它有利于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质量,彻底解决纠纷。对民事案件进行回访,是中国人民司法制度不同于剥削阶级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民政权中,审判人员就结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审判方法,有目的地回访过一些案件。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扬了这一优良传统,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了一些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50年代以后,这种办法逐步得到推广。到了80年代,全国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都实行回访的办法,审判人员把这种活动称为“回头看”,“一案一回头”。回访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它要求审判人员要有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还要有耐心细致、灵活多样和简便易行的工作方法。回访时可以个别走访当事人,也可以访问当地干部和群众,还可以向当事人的街邻亲友了解案件处理后的情况;可以采取个别谈心,也可开一定形式的座谈会,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加以解决:属于处理确有错误的案件,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属于当事人的思想问题,应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属于存在的实际困难,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