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关系?
礼法之争实质上是近代中国社会内在矛盾在立法过程的必然反映,对其的评价不应脱离当时的社会客观情况。本文首先从沈家本重视中国传统、学习引进西法、谋求中西法的融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其次,分析了礼教派法律思想的合理性,冲突论争只是体现了中国法律思想家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以及重新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心路历程。..而百家争鸣一、 显学的不同命运
“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子·显学》。可见,当时的显学主要是儒、墨。
儒墨显学地位的出现,至少可以说明,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往学在官府的的传统被打破了,少数贵族已不再继续垄断文化知识,文化教育开始普及于民间。
虽然儒墨在当时号称显学,但在政治实践中,却并没有获得当时当权者的青睐,原因何在呢?
为什么同是当时之显学,后来的命运却如此不同呢――儒学渐渐取得独尊的地位,而墨学渐渐成为绝学?仅仅用阶级观念来分析就足以说明问题么?
独尊后的儒学是否仍是先秦时的儒学?
成为绝学的墨学真的消失殆尽么?
二、 关于同一学派之中的差异
同一学派中的差异是值得关注的,正是这种差异体现了一种学说的源流与发展。
先谈谈儒家,荀子著《非十二子》,就是责难十二个人的意思,被他责难的人当中,赫然有被后世尊为亚圣的孟子。而孟荀之间的差异正是后世儒学流派的开端。我们似乎不难发现讲求“心”的孟子对宋儒的影响。但如果完全遵循孟子的路线发展下去,儒家很可能早已走进神秘主义和宗教里去了。正是荀子强调人为,并以改造自然的性恶论与孟子追求先验的性善论鲜明对立,才克服和冲淡了这种神秘方向;同时由于尽量吸取了墨家、道家、法家中冷静理智和重实际经验的历史因素,使儒学的重人为、重社会的传统得到了很大的充实。
再看墨家。依据《韩非子·显学》,墨家自墨子死后,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依据《庄子·天下》,可分两大类,“相礼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荻、己齿、邓陵子之属”。两相印证,可以判断,墨家至少分为相里氏之墨与南方之墨。依据胡适先生的意见,墨家由此可以分为宗教的墨学和科学的墨学,而墨家之所以迅速地灭绝,原因之一正在于“墨家后进的诡辩太微妙了”[1],并且由此可见狭义功用主义的流弊。
先秦道家的分支,无非老、庄。庄与老有接近连续关系,这尤其体现在庄子的外篇;但庄与老基本特征仍有许多不同,则见于庄子内篇。很多学者都认为,老子其实仍是积极问世的政治哲学,而庄子则是要求超脱的形而上学。所以,汉初的统治思想是所谓黄老,而并非老庄。
法家有所谓重法派、重势派、重术派,至韩非集大成。韩非批评单纯重法或重势、重术的理由相当值得玩味。韩非以什么为批评的标准呢?这个批评的标准对于后世有怎样的影响呢?
另外,可以对譬如管仲、子产、李悝之流人物,确定其流派么?
三、 关于各学派***同关心的问题
纵观诸子百家,他们的学说与各自的地域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又代表着各自不同的阶层,他们的主张又常常表现出对立的不妥协的色彩。然而,我们也应当注意各学派***同关心的问题,因为,正是这些***同的思想架构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法律思想。此处,略举一二以资说明。
第一、一统
人们渴望重新实现政治上的统一,建立起合理合法的政治秩序。这在当时大多数思想家的学说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虽然他们在追求统一的方式上存有歧见,但天下必须“定于一”则是普遍的***识。
儒家与法家在为政是尚“德”还是尚“法”的问题上争得不可开交,相互批判,相互指责。但无论是赞扬“王道”的儒家,还是提倡“霸道”的法家,最终目的都在统一天下。无论德还是法,它只能出自一个地方——君主,为了一个目的——统治人民。孔子主张“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孟子虽然提出了“暴君放伐论”,但从“天无二日,民无二主”的立场上看,他也是君权论者。儒家的另一位代表荀子则主张建立“尊无上”的君主集权制国家,他说:“君者,国之隆也,……隆一而治,二则乱。”
比起儒家,主张“法自君出”的法家更是积极鼓吹君主集权制,商鞅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更是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除此之外,墨家设计的政治蓝图也是宝塔式的君主专制,天子居于宝塔的顶端,“一同天下之义”,“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所谓“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
道家的指导思想是“无为而治”,一般不讲君主集权。但“为无为”的圣人也必“执一”。
第二、关于人治
提到“人治”,不禁让人想到与其相对而称的“法治”,进而联系到儒家与法家对此的争论。然而儒法两家的争论焦点果真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治与法治之争么?答案勿庸置疑是否定的。
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来看,尽管他们讲礼治,重德治,并提倡“为政在人”,“惟仁者宜在高位”,“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但却从来没有放弃过法与刑,也不曾否认法在治理国家中所起的作用。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但法必须倚仗君主的强势,与藏在君主心中,暗地里控制群臣的术一样,仍旧不过是君主手中的工具。工具论的法律制度怎么可能产生现代意义的法治呢?
而墨家的法是“以天为法”,“莫若法天”,并且将其“一同天下之义”,“尚同于天子”。也就是思想要求不断地向上统一,统一于天子,使天子役使民众又如身体指挥臂膀一样。
否定了礼法的老子提出无为,无为的主体又是什么呢?老子仍是要求 “圣人处无为之事,行无言之教”。道家的这种思想,后被法家吸收成为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君人南面之术,“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道法的相通或者转换正由此开始。
第三,关于礼法的起源
我们已经提醒大家注意,先秦的礼实际上是综合大法,因此,礼是中国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重要的研究对象。探寻法的起源,不能不对礼也加以分析。
先秦时代,以及以后的中国,没有哪一派认为法源于神授。无论是哪一派都是持实践理性的态度看待法律的产生与作用。
儒家代表作《礼记》中记载孔子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
墨家学派则认为,国家与法起源于为结束天下“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的混乱局面而作出的努力,由于这种努力,产生了天子、三公、诸侯、将军、大夫、乡里,制定了法律和政令。而且,国家与法一旦形成之后,墨子就坚决主张人民必须服从天子及其他所发布的法令:“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
法家学派更是普遍认为,法律是历史的产物,是由领袖制定的,以应对财货不足时产生混乱的工具。
而老子所谓“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不也正是对上述观点的抽象表达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