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原则

公正司法的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自身的独立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脱离不了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感情羁绊,感情用事和依利分对错常常是人们行事的基本原则。然而感情的冲动、不稳定以及利益的相关性常常会使人枉顾是非,偏向失真,具体事务中不免因程序不当或目的不善越界触犯他人权益。在审判与执行中,法律的神圣和庄严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独立的品性,在案件中依从法理而不是其它。

2、平等性原则:人人并非平等,然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神袛之理给予人同样的赐福也给予了人同样的惩罚,不因个人的财富,地位、名望、身世……有丝毫的改变。如果有人在规则中寻出其它,此人该被终身奴役。作为法律的掌管者必须克服偏见歧视,秉持公义、一视同仁地看待所有人。

3、公正原则:公正指的是公平、公开、公正按程序执行法律赋予。案件审理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依法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有要求陪审的权利,作为公***利益的守护者亦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起因于法律的公正不可违背。

4、诉讼立案原则:每一起社会事件都是协约事件,其中所涉及的关系既有应享的权利也有应尽的义务。个人事务中利益每一方都可以上诉法院,公***事务中由应由代理机构或受害一方进行上诉,没有一起案件是无诉而立案的。

5、实证原则:审案应依凭证进行。无论罪犯有多大的过错,如果受害一方找不到相应的犯罪证据,应遵循疑罪从无法则,不能进行无罪推定强制执行审判,也不能进行治罪。

扩展资料: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

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者,所以他们不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而是司法公正的对象。倘若我们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体,那么我们就必然要依靠那些被告人来主持司法公正了。其荒谬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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