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可不可以自行撤销

行政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有关公序良俗。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条件是: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和撤销条件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定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完整性,而撤销条件则包括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事实变更或者行政裁量错误等情形。了解和遵守这些程序和条件对于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决策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