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效力
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认识。通常,由于防空识别区范围大于领空范围。因此这个范围内就有领空和公空之分。公空范围内的防空识别区不是某一国的领空。因此任何国家不能在该范围内对飞行器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国际法认为。一国对飞行器的定位、监视和管制,是在飞行器进入该国防空识别区之后,而并非之前。通常情况下,飞行器进入一国的防空识别区。需要向该国报告飞行计划等。该国也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如起飞战斗机,监视飞行器,但直到飞行器进入该国领空前。无权对飞行器采取迫降、击落等措施。否则将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些国家却强势地规定:“任何非本国航空器要飞入本国防空识别区之前,都要向该区的航管单位提出飞行计划及目的,否则会被视为非法入侵。空军的战斗机会升空向该机提出警告、强制降落。若有威胁到安全时。甚至可将该机击落”。
可见。防空区的划设属单边行动,但在防空识别区的非领空部分属于各国都享有同等权力的公空,受到国际法保护。只是各国态度不大相同。一国飞机如果只是在未经通告条件下进行了无害航行,一般并不认为是侵犯了某国领空。
自1950年美国最早建立空中识别区以来,加拿大 、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德国、缅甸、土耳其、泰国、中国台湾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相应地建立了海上空中识别区。尽管各国和地区关于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作为限制对象的航空器的种类、目的等内容不尽相同,但防空识别区自20世纪50年代出现以来, 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默认和遵守, 成为国际法所默认的事实存在的国际习惯。同时,中国在进入上述20多个设立空中识别区的国家和地区时,都主动遵守了沿海国的相关规定,主动通报了国籍、飞行目的等信息, 履行了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