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开发商收了钱只开了收据,但又把我的房子卖给了别人。我要怎么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收了钱,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除了上述赔偿,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买房者可根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