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律为啥硬不起来?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其中一个直观、基本和常识性的属性在于其强制效力,在我看来,这种效力,特别是那种禁止性、强制性的具体规范,本应没有任何变通的余地或逃避的理由,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早已作为一种社会***识和法治原则而被我们铭记在心。
然而现实的情况似乎并非尽如人意。有一些乃至在某一个领域内的许多法律,其实却不像人们通常想象中的那么凛然、威严和神圣,比如有关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范,违法者往往很少会因为法律的强制效力而提心吊胆,违法行为往往并不会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现实之中的这些人,多数情况下,根本无需为可能存在的法律制裁风险而惶惶不可终日,因为在有些人看来,这些事情都属能够“摆平”的范畴。
工程拿不到必要批文或者许可证,那就“先上车后买票”,土地先占了、房子先盖了、钞票先赚了,然后再去理会那些烦人的手续;环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很难通过或者来不及去做,那就“先上马,后补办”,等一切都成为既成事实,能补办的就补一下,补办不了的还能拿我咋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获得报酬、定期休息以及享受保险等相当全面的权利,然而对于很多的劳动者而言,这些法定权利最终完全被老板的意志所左右,除非你的老板慈悲为怀、大发善心并且心情很好,否则这一切都只是可望不可及的水中月、镜中花和画中饼。
我常想,这些法律为啥就硬不起来?从法律本身的条文和规范内容来看,这些法律其实有着所有法律所具有的一切特征,良好的立法动机、权威的立法机构、足够票数的通过,符合规范的公布以及严谨周密的行文逻辑和较强的可操作性。但为什么实践之中,这些法律却总显得那么势微和软弱?总是无法获得规范对象的普遍尊重和主动服从?甚至对于已经相当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总是那样无动于衷乃至无可奈何?
我以为,法律硬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在于执法者本身的懈怠和软弱。这些法律大多赋予了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基于以下几种因素,执法者本身并不特别地热衷于履行这样的义务:
其一,执法者与相关法律的规范对象之间已经结成了利益***同体。前者迫切希望帮助后者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即使用违法的方式也在所不惜。以招商引资为例,商人获得利润的同时,能够为政府拉动出更为好看的经济增长率、制造出更为漂亮的GDP数字、带来更为可观的财税收入,从而创造出地方政府官员梦寐以求的“辉煌政绩”。在如此良好愿景的刺激之下,在各地竞相争媚于投资者的激烈竞争之中,突破法律底线的“先上车后买票”作为一项极为诱人的“优惠政策”,自然会迅速流行起来。
其二,执法者自身底气不足、受制于人,并且缺乏必要的、实际的和相对独立的执法权力。严格执法,势必开罪很多很有份量的领导,而贯彻了领导意图,又会放弃法律赋予的执法责任,如此两难之间,很多执法者对一些大有来头、很有背景的违法者都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绥靖态度。以地方环保部门为例,他们的工资由地方发放,他们的职级由地方晋升,他们的职务同样由地方任命,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又拿什么去抗衡来至于地方的干预和压力?“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句的意思其实就是目前“站得住”的环保执法者,他们多数者是“顶不住”的。
其三,执法者与违法者暗中勾结,进而蜕变为违法者的保护伞和违法收益的直接***享人。说白了,执法者之所以放任不管乃至纵容包庇,盖因他们“吃了嘴软,拿了手短”,由于收受或者索取了违法者送上的好处而丧失了作为执法者所应具有的人格品质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