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公诉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2,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3,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4,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5,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6,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