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法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损失的企业。中国合作者包括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作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我国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份。因此,也就不存在必须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问题。中外合作者应依法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经营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更具有灵活性,更能发挥中外合作方投资的积极性。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在于:
第一,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提供合作条件,而合营企业各方则必须出资。
第二,合作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也可以产品分成等方式分配收益,合营企业则必须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第三,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满前先行回收其投资,合营企业外国合资者则不能先行回收其投资。
第四,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或委托他人进行管理,而合营企业的管理则必须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五,合作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有的可以办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而合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和投资回收方式,以及利润分配方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的投资;二是以合作企业的名义申请的贷款。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的投资是主要来源。企业贷款则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向银行提出申请。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一)投资方式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这个规定很灵活,即合作经营各方可根据经营项目的需要,以各自拥有的条件出资。各方出资不必计算股份,可以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
合作经营各方非现金形式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不折成货币,不计算为投资比例。实践中,中国合作者一般以厂房、设施、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合作各方以实行、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的,则必须作价,并折成具体股权。这里,其他财产权利是指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或其他收益,包括对金钱的请求权。以及法律允许的经营特许权以及劳务等。
(二)投资回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可以在合作企业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这是我国对外国合作者的一种优惠。
合作经营的外国投资提前回收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有:①从经营收人中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即从营业额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货币,偿还股东本人的借款或投资的本金。②以加速设备折旧方式,将拆旧费在股东中分配,使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的投资先行回收;合作期满后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③分产品方式回收。企业生产出产品之后,在股东间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股东分得的产品中,包括本金和利润。
合作企业无论采取哪一种投资回收方式,只要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就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三)利润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合作各方分配利润的原则,即合作各方按照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说明其利润分配具有其自身的灵活性,即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和订明。
目前,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①中外合作者确定一个外商投资回收期或投资回收额,在此期限内或回收该投资额之前,规定一个固定的利润分配百分比(外方可多分),超过了这个期限或者达到了投资回收额,再按另一个比例,由中国合作者多分。②确定合作期的前几年为外商投资的回收期,在此期间内中方不分配利润,所得到的利润全部归外方,用以偿还其投资,以后各年的利润双方再按一定比例分配。③以每月营业额或每批产品销售额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偿还外商投资额,提取的还本金额累计达到计划还本数时便不再提取,其余的利润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④合作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有一个固定数额用来偿还外商投资本金,其余的由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⑤在不影响合作经营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提取部分折旧费,用以补偿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不足部分,从利润中偿还。其余利润再由中外各方按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
总之,以上各种分配方式,它们都有一个***同点,都是使外国合作者的投资额能较快地和相对稳定地得到回收。这是吸引外商来我国建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关键因素。当然。采取任何方式,都必须是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分配方式。
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对企业的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方式也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既可以按利润分成比例、出资比例分担企业风险及亏损,也可以另行约定亏损、风险的分担比例。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具备法人条件,而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应当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不具备法人条件,未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则通常设立联合管理机构。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可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如下不同的方式:①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②设立联合管理机构的,由联合机构决定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③纪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应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代表合作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连同第三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终止
合作企业可以因中外合作者合作期满而终止,也可以依法提前终止。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企业财产的归属。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对财产的处理结束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