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监督管理情况怎么写
社区矫正对象万某(化名),男,因犯危险驾驶罪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在短短几个月的社区矫正期限内,万某(化名)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书面报告每月重复单一未按书写要求汇报,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警示教育,不要知法犯法藐视法律。却仍没有真心悔过自新,服从改造之意,不断挑战监管的底线和法律的权威。
为严肃矫正纪律,规范矫正监管,德城区司法局迅速固定证据、汇整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万某(化名)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最终,德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对万某(化名)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万某(化名)最终在社区矫正考验期截止前一日被再次羁押。
宣告“缓刑”,并不是真正获得自由,唯有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真正的重获“新自由”,缓刑也是刑,且“刑”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