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说,法律是“道是无情却有情”,结合实际,谈谈你的理解。

法律的无情之处在于,法律的程序以及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在法条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否则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所能保护的范围将会造成权利或者义务的灭失。而有情在于,在规定的具体情况时会出现较为宽松的条款,譬如合同法中就出现了大量依约定之类的词语,充分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且法律中类似的条款也给予了法官或者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导向人们在法律行为时,更多得依照法理上的原则来行为,譬如对于故意杀人罪名中,就可依手段残忍与否、社会影响大小与否,是否获得被害人家属原谅、是否有自首情节来判断其量刑在死刑、缓刑、无期或者有期徒刑。此外法律所体现的公平在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绝对公平,而对社会问题纠正上的相对公平,即提供公平的机会。譬如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为此法律完善了一套劳动保障制度来保障劳动者权利,但是法律不会保护那些不具有某些岗位能力并且怠于提升自己满足此类能力而导致事业的公民,在这里就是为公民提供了公平的就业机会,但是不提供绝对公平的就业岗位以此也是来保护就业单位的权利。前者就体现了法律的无情,而后者就表现了法律的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