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过期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的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即失去了产品本身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也失去了其原本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可以认定为失效、变质的产品。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