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由谁执行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其中并没有包含“取缔”。可见《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把“取缔”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取缔不是法定行政处罚。
但事实上,从法理上分析,“取缔”的实际效果和行政处罚的效果非常相似,都具有制裁性、终局性的特点。所以说,笔者认为取缔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包含了行政处罚的重要特征。关于取缔的规定,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多有出现。
例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践中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时,应当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手段***同完成。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的处罚条款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在查处过程中,还可以依法采取各种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做出处罚决定作出后,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以上一些办法和措施基本上都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取缔。
“取缔”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其含义之前,不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任何一类。行政机关在“取缔”违法行为时,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来完成,而不能随意解释取缔的含义,想当然的认为取缔就是没收或者吊销相关证照。同时实践中,还要注意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