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

骗取贷款罪司法解释如下:

1、骗取贷款罪是指个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对于个人犯犯罪的处罚,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规定了两档处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关于单位犯将金融机构信贷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非金融系统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包括金融系统本身办的一些所谓三产企业、单位。

骗取贷款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已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个人。其他人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转贷牟利的行为。法律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是指编造虚假理由,将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本条所说的“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率;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4、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骗取贷款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

4、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上所述,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