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建筑垃圾的法律规定
倾倒建筑垃圾处罚标准如下:
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3、私自倾倒建筑垃圾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一般不会导致犯罪,但行为违法,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处理。
一、垃圾分类国家政策:
1、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3、从事公***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二、建筑垃圾怎么处理:
1、钢门窗、废钢筋、铁钉、铁管、铁皮经过分拣后送至有色金属厂或钢铁厂进行回炼;
2、废砖瓦经过清洗后能够重新使用,陶瓷洁具、废瓷砖经破碎筛分、重新加工生产后可制成瓷砖、地板;
3、经过破碎,分选成粗细骨料,可以用来代替骨料配置混凝土、道路基层材料和建筑用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