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个当场四个必须内容
法律分析: 一、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并制作受案登记表,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录音或者录像。
二、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三、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卷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无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无须出具受案回执。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现场处置完毕后,办案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制作受案登记表,出具受案回执;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两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