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是哪个朝代的法律形式
唐朝。
唐朝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令、格、式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的规章制度,而律则从积极方面规定违犯令、格、式所负的刑事责任。四者综合为用,形成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的周密的法律体系。
律是国家的的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集刑事、民事、军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为一体,但以刑律、刑罚惩罚手段为主,用于正刑定律。与令、格、式相比,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令是律的补充,是关于国家体制及其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规范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运行程序和制度,以严格尊卑贵贱秩序。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的细则,也是皇帝有关诏令的删辑。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
简介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