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审视中国的家庭教育
法制日报3月4日发表了本报记者陈丽平的相关报道,其文主题直接一切入家庭教育是否合法:
“建议将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会长陈秀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上述建议。
陈秀榕认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同构成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三者并列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三大教育支柱。其中,家庭教育是人初始的、覆盖全程的、最为重要的教育,事关个体利益、家庭福祉和国家竞争力,是现代教育中需要支持、指导、管理、研究的独立、专门的教育领域。
“通过立法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进家庭教育事业。”陈秀榕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有关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回应家庭教育突出问题和促进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我国家庭教育面临新问题
陈秀榕分析认为,面对社会转型、家庭变迁、教育变革的外部环境,我国的家庭教育却一直延续着传统模式:一方面,家庭教育的实施处于无师自通、盲目无序、自给自足状态,养而不教者有之,教而无方者有之,有的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异常混乱,各类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
“目前,相对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我国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陈秀榕说,家庭教育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认,家庭教育服务、指导、管理等支持系统既不健全也不规范,亟待立法回应。
近年来,联合国及许多国家和地区日益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部分国家和地区还明确了家庭教育实施策略,制定了相关法律。《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也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
2006年,日本修订《教育基本法》,专门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强调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其中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团体必须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援助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向其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等。”
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颁布《家庭教育法》,之后出台《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家庭教育的开展。
国家负有提供公***服务义务
“从性质看,家庭教育不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关乎民族和国家命运的具有重要公***利益性的社会公***事务。”陈秀榕指出,家庭教育既是私人领域的,也是公***领域的;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
陈秀榕认为,家庭教育自主实施不等于封闭自足不需要指导;家庭教育不受干涉也不等于完全放任不需要规范。对家庭成员同时也是社会成员的家庭教育活动,国家负有提供公***服务的积极义务。
陈秀榕提出,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国家介入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即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服务,确立必要、合理、健全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全面健康成长。
七成以上公众赞同推进立法
此前,全国妇联就家庭教育问题进行的公众调查数据显示,公众普遍重视家庭教育,9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起重要作用;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高,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立法的认同度更高;对家庭教育服务需求迫切,78.1%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64.4%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
目前,重庆、贵州、天津、吉林、江西、辽宁鞍山、山东青岛等地已经针对家庭教育问题开展了相关立法或调研工作,为全国性立法奠定了一定基础。全国妇联和教育部于2011年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和建议稿撰写工作,并已形成调研报告和专家建议稿。
陈秀榕认为,在家庭教育中,家庭和国家的分工应该是家庭教育家庭管,家庭教育国家助,国家提供公***服务,助推促进规范。基于此,家庭教育立法的名称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宜。
陈秀榕提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功能是促进与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指导、服务。国家建立市场化与公益性并存的指导、服务机构,为家庭教育提供系统、科学、专业的指导,使家庭教育受到教育;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服务,使家庭教育得到服务。二是保障。通过建立由政策、经费和机构支撑的支持保障体系,明确各类责任主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其全面健康发展。三是规范。国家不仅应对家庭教育工作加以指导、引导,还应通过立法加以必要规范,重点是规范指导机构、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
陈秀榕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重点内容应包括:界定家庭教育,明确家庭教育主体、内容等;明确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确立家庭教育的核心价值理念;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主管机构、指导机构、服务机构等;规定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经济困难儿童的家庭教育,规定特别措施;规定法律责任,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