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现场法律保障措施

评标环节的常见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有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管理问题、道德问题等。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专业立场,必然导致其看问题的局限性,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评标环节法律规定回顾

1.评标主体: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评标过程

(1)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熟悉和了解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初步评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澄清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澄清事项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是需要澄清的三种情形: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文件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

三是澄清的表述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是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澄清要求,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

五是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的内容是对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做必要的调整,以便使所有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按统一的口径进行比较。价格要素可能调整的内容包括投标范围偏差、投标缺漏项(或多项)内容的加价(或减价)、付款条件偏差引起的资金时间价值差异、交货期(工期)偏差给招标人带来的直接损益、国外货币汇率转换损失,以及虽未计入报价但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税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的增减。

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的内容是对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分值或货币)量化折算为货币、分数或比例系数等,再做比较。

(4)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二、评标环节中的常见问题

评标环节出现的问题往往与招标文件编制有密切关系。如果这些问题在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中有相应的规定,则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是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出现疏漏和错误,则问题相对难以解决。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类问题:

1.第一类问题:投标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被否决的常见情形

主体身份:参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利害关系:参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控股管理关系:参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2.第二类问题: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最高限价

例:某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未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也未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全部超出项目预算,该如何处理?如果部分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预算,该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采用自有资金进行招投标采购,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不是法定否决投标的理由,因此,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全部超出项目预算,又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高限价,否决全部投标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招标人通常不能因此否决投标。

3.第三类问题:招标代理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参股参与投标

例: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全资子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股公司均参与了投标,招标文件中未对此进行规定。结果,招标代理机构的子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股公司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是否正确?

解答否决正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简明施工招标文件》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4.第四类问题:货物采购中,对代理商投标的限制

解答代理商投标不被接受的情形如下:

(1)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的;(2)代理商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3)制造商与其委托的代理商同时投标的;(4)制造商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

5.第五类问题: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如何认定?

解答

(1)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

(2)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

(3)企业分立的,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

转自:建筑经济与管理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注册律师、注册拍卖师、仲裁员、工程造价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高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直十三支部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社法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总裁同学会法务中心总监,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政府信访咨询特邀律师,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团律师。

主营业务及专长: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工、金融、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法、经济合同、破产、拍卖、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类诉讼、非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

教育经历: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清华大学、亚洲城市大学。

律师工作经历:从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

获得荣誉:

连续多年获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业绩优异奖”、“特别贡献奖”等奖@项。

律师执业主要业绩:

法律顾问单位业绩(含曾服务及现服务)

担任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菲律宾SM集团旗下SM置业有限公司SMDC(HK) Limited、四川嘉和房产、成都温江兴城房地产、成都叙永兴城房地产、四川星原房地产、四川东方住宅、四川川大东方建筑智能化技术、四川省四维建筑劳务、成都标竿房地产、四川顺兴园林、四川路通建设、成都建工、成都昂世实业集团、四川德商德汇实业集团、四川商协汇投资管理、四川德标投资、四川金蜀投资、成都轩鼎投资担保、成都音之浪投资管理、成都金霖先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成都轩嫘投资、成都兴化化工、成都永久、成都西边亮家具、成都紫丹家具、成都鹏程宏广告、成都纵合道广告、成都创收商贸、成都永旺塑胶、成都三力印务、成都百川油漆、成都虹牌永记、 韩国株式会社世弘企划、成都风车宝贝教育、成都好利天诚、成都通安达消防、四川九五订制、四川人人酒电子商务、四川原酒科技、易酒购控股、成都德至诚医疗器械、四川欣鼎医疗器械、四川同创远景贸易、四川德商联盟投资、四川德汇投资、成都振坤贸易、四川文轩在线、志超科技、银谷科技、乐聪聪科技、川发展国弘投资、成都龙潭裕都实业、四川中蓝海实业、四川格尔斯实业、四川天下兴房地产开发、成都寻英博享、三星富莉、成都盐亭商会、成都德阳商会、四川任氏宗亲会/任氏企业商会、绵阳任氏宗亲会/任氏企业商会等50余家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诉讼、非诉讼业绩

1、成功代理林女士诉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23号;

2、成功代理(含执行)四川省东方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彭州市龙兴寺300余万元人民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民初字第213号,在本案中,代理申请人成功追加彭州市佛教协会作为被执行人,对最终实现执行至为关键,具有典型性;

3、成功代理韩国株式会社世弘企划诉成都视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35号,本案被告股东因涉嫌虚假出资,在执行阶段被成功追加为被执行人,具有示范性。本案例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数据库;

4、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辩护(案发时,锦江区警方出动60多名警力控制现场。本案事实登载于2006年5月27日《成都商报》第13版,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亦对此作相关报道),与公诉机关沟通、积极交换意见,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提出公诉并最终从轻判决李某7个月有期徒刑案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6)锦江刑初字第632号;

5、成功代理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1000余万元人民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2)成华民初字第1379号;

6、为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提供讼争标的额9000余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个案代理服务案号:(2018)川01民初字第612号、(2018)川01民初字第2867号;

7、参与处置2011年四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案(眉山干昌云及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亿元人民币);

8、全程参与组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提供法律服务;

9、代理范某讼争标的额***计7000万元人民币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

10、为范某提供讼争标的额1亿余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个案代理服务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第124号

11、迄今成功代理600余件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团队服务:

组建任正飞律师团队工作室,成立了任正飞律师团队(成员专业特长涵盖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风险合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PE、VC、IPO等)。始终坚持走专业化、品牌化、团队化服务之路。能承接重大、疑难、复杂法务项目,能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全面、充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功底及诉讼胜诉率(含调解):

任正飞律师法律专业理论深厚,辩论/辩护技能专业。对当事人的委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擅于为法律顾问单位制定法律风险预防机制,以期风险合规,“防患于未然”。其专业的技能、善辩的口才、雅达的文辞、缜密的思维、务实的诉讼方案、勤勉敬业的态度、团队服务的方式,是当事人受到优质服务的保障。迄今,根据历年办案卷宗统计,其诉讼胜诉率(含调解),保持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