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司法解释向冲突如何处理

我们都知道我国是法治国家,而为了管理庞大的人口以及复杂的社会我国不仅在针对各种情况颁布新的法律,还会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修改,以及通过司法解释的条文进一步解释,那么法律和司法解释向冲突如何处理?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向冲突如何处理

一般司法解释是因原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或者容易引起歧义而作解释,司法解释本身很少与法律条文本身相冲突。如果相冲突,以法律条文为准,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如果司法解释机关认为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当,可以提前全国人大常委作出修改, 不能自己作出与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二、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

4、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与其他的行政法规相冲突时往往都会适用法律,而当法律与法律之间相冲突时,往往需要根据法律之间的优先级以及颁布机关的等级来进行确定,如果难以确定优先级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