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改作公***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管理责任人,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

规划、公安、财政、安监、教育、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供电梯安全宣传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文明、有礼使用电梯。

鼓励业主公约、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对文明乘坐电梯的行为规范作出约定。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鼓励电梯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第八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监管系统,每年公布电梯使用安全总体状况。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监测装置;已经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监测装置的,应当在改造时予以安装。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公众聚集场所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予以安装。第九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设计,应当满足电梯安全运行所需的建筑结构、消防要求和应急救援条件等方面的技术规范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二)开放电梯安全运行监测装置接口,不得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三)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整机进口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指定在境内承担其义务的机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