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行人闯红灯法律依据

红灯停,绿灯行连小孩都耳熟能详的口诀但总有一些人“任性”纵使你念交规千百遍他依然置若罔闻今天石家庄交警继续曝光来看看都有谁吧以上违法人请尽快前往附近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石家庄市民出行提示

(行人篇)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五、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一、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二、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四、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根据《河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

二、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出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

(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赶放牲畜。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三)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三)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根据《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人应当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协勤人员的指挥;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坐卧、嬉闹或兜售、发送物品;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民出行提示(非机动车篇)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一、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三、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一、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二、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三、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_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五、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六、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根据《河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一、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身宽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机动车不得并行;(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驶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五)不得在交叉路口的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六)设有转向灯的,在转弯、掉头前开启转向灯;(七)制动器失效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八)自行车不得搭载已满十二周岁的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九)驾驶人力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根据《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协勤人员的指挥;

(二)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2.6米的范围内行驶;

(三)儿童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通过人行横道不得骑行;

(五)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避让行人;

(六)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不得从事客运;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有安全乘坐位置的可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八)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12周岁以下儿童乘坐需有成年人看护;

(九)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