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44条

法律主观: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 股东 的 股权 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