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书需要盖章签字吗
一、伤情鉴定书是否需要进行盖章签字
伤情鉴定书需要进行盖章签字,工伤职工提供的有效的诊断证明,需要有医疗机构的对外公章;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也需要用人单位的盖章。盖章才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进行伤情鉴定,以下人员需要签字:
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应当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需要有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鉴定机构难以解决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应当对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机关应当安排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
二、工伤鉴定材料要哪些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材料需要进行盖章,工伤职工提供的有效的诊断证明,需要有医疗机构的对外公章。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