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采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哪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