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及撤退,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第七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卫生部门应组织突击救护队伍,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第八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计划部门和市贸易发展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须的费用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第九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水务、供电、邮电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邮电设施。市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第十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运送抢险救灾物资。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建设部门、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市住宅管理部门应予协助。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的监测与预警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负责。第十五条 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第十六条 台风预警信号为:
(一)T(灯光信号白白白)为台风注意信号,其含义为:距离我市8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48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二)●(灯光信号白绿白)为强风信号,其含义为:距离我市300-5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风力可达6-7级;
(三)▲(灯光信号白绿绿)为大风信号,其含义为:距离我市2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移入,12小时内即影响我市,风力可达8级以上;
(四)?(灯光信号绿绿绿)为大风增强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平均风力8级以上,阵风11级以上;
(五)+(灯光信号红绿红)为飓风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在我市或其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阵风12级以上;
(六)O(灯光信号绿白白)为台风解除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将不再对我市构成威胁。
港口码头使用前款所列灯光信号,与相应之标识信号有同等含义。
本条第一款所列预警信号,在电视上播出时其颜色为白色。第十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其含义为:六小时内,我市将有较大的降雨;
(二)红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1-2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
(三)蓝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