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
法律主观:
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应收账款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对于出质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对出质的权利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