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别墅被剧组擅入拍摄一案二审,庭审过程中透露了哪些细节?
二审关键在于进入这栋业主没有居住过的别墅,算不算侵犯隐私,业主认为侵犯了隐私,而一审法官和被告认为没有侵犯隐私。事情最早发生在一位杭州女业主身上,她几年前就在杭州买了一栋别墅,但别墅的钥匙她交给了物业保管,自己甚至一次都没有住过这栋别墅。但后来在一次看电视过程中,该业主突然发现自己的别墅出现在影视剧中,她表示十分意外。
随后赶往别墅,才发现东西确实被使用过,墙面甚至还有磨损。物业公司也承认,确实私自将别墅借出去拍摄,而且不止一次,分别借给了两家影视公司拍摄了两次。这让业主表示难以接受,自己买的别墅一天都还没有住过,就被其他人私自闯进去了,所以他要求影视公司和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并且起诉对方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按照一审判决,法庭要求这两家影视公司一***赔偿给业主30万元,用于别墅内东西,物品损坏的赔偿,但对于业主提出的侵犯隐私权,给予了驳回。判决下来后,业主显然不满意,代表律师表示,虽然业主没有自己住过别墅,但别墅的设计和装修都是业主的想法,影视公司私自闯入,并且使用别墅内的这些东西,显然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
目前二审还在讨论过程,双方也并未拿出更多的证据,还是就隐私权的范畴进行讨论,具体的结果还未可知,不过从最新民法典的定义来看,依然这栋别墅是业主的,就算她没有住过,里面也包含着她的隐私,私自进入肯定是触犯隐私权的,如果按照民法典的定义,侵犯隐私权的罪名应该成立。
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将隐私权作了进一步的衍生,私密空间,个人活动都受隐私权的保护。
上诉方还举了个例子,依照民法典的精神,哪怕是公***部位,在一定条件下因为我的参与也会形成需要保护的隐私权,比如我去酒店包厢吃饭,包厢是公***空间,但是你能随便进来拍我吃饭吗?何况这还是在我家。
这些都是明确,住宅与人格有着密切联系,住宅(即私密空间)具有的人格利益主要取决于人的意志及情感,故住宅的人格利益形成时间应为人取得住宅所有权之时,与住宅是否被居住、是否存放个人物品等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