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法有死刑吗?
台湾刑法有死刑的。依据台湾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
台湾采用枪决执行死刑。台湾刑法对于死刑的重要规定有:
第37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剥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第51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台湾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
第63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第64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
第80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
第84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 (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陆海空军刑法第27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近年修正法律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