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承担是谁来

法律主观:

1.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天数可不计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期,同时应顺延工期。 2.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 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