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公信原则如何理解(能通俗点说吗)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比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后来,甲不能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行使抵押权,但甲的这套房屋不足以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就因谁优先行使抵押权的问题诉诸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拖了2年多的时间才得以解决。如果有了物权法草案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抵押权有的已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依据这条确立的公示公信原则,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必须进行登记才有效的,因此,只能是丙先行使抵押权。乙的优先权最后不能实现,并不是因为你们这个约定本身没有发生效力,而是因为物权法当中规定,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所谓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一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