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是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吗

选民资格案件在我国法律上也是有明文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民事诉讼案件,所以也属于诉讼程序,这种案件主要也是由人民法院处理的,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在五日之内起诉。

一、在法律上选民资格案件是诉讼程序吗

选民案件是需要走诉讼程序的,因为这是一种民事诉讼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从级别管辖来看,所有的选民资格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

其次,从地域管辖来看,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区所在地与选民的空间距离最近,便于起诉人、与选民名单有关的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清选民的资格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

首先,起诉人并不一定是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所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了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外,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对选民名单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选民名单有错误,并不影响其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其他公民可以作为起诉人依法提起选民资格诉讼。可见,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并不象普通诉讼的原告一样,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像非讼程序的申请人一样,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总之,凡是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公民,无论是否与选举资格直接相关,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可见,从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称谓来看,选民资格案件明显不同于通常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

首先,在选民资格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公民不称原告,而只称起诉人。

其次,尽管起诉人是不服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起诉的,但选举委员会并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

再次,尽管其他公民作为起诉人的案件涉及有关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该有关公民也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

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诉讼程序,法律上有详细的文件说明,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案件,如果公民对选民单上的人员表示意见不同的话,就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当地人民法院就会在短时间内立即受理此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