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到1949的法治建设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个约法具有资产阶级***和国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1918年7月,民国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参照当时各国最新法例,于1925年至1926年间完成了包括民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各编在内的民法草案,学界一般称为“第二次民法草案”,可惜因国会被废止亦未正式生效。

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内政局大体稳定下来,南京国民政府在详细参酌中外立法的基础上,短短数年间,建立了中国近代法的完整体系。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组织成立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到1931年5月,先后公布、实施了包括《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编》、《民法亲属编》和《民法继承编》在内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国第一次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民法典。 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建成,标志是《六法全书》及其相关的体系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