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属于法律论证要素的问题吗

***识属于法律论证要素的问题。

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认为,论证的目标在于“获得或强化听众的认同”。这个目标暗含一个前提就是,说话者与听众之间必须具有一种前提性的一致认识,只有在“一致认识”的基础上,论证才能得以开始并进行,听众对某一见解的认同才能得以“获得”或“强化”。这是“论证的出发点”。***识是论证能得以进行并深入讨论下去的前提性条件,没有***识,任何纠纷解决机制都无法展开,更不用说纠纷的妥善解决。为解决争议,正方和反方必须寻找到一定量的***同出发点,否则,正方就不可能抱有任何希望能够说服反方,论证因此毫无意义。现代化的官方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审判,即是建立在双方都认可此一程序能够公平解决纠纷,以及双方对某些证据、事实之认可的***识基础上;更能体现***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之重要性的是非官方纠纷解决机制——民间调解,即是双方都有和平解决分歧并对调解人之公正性都认可的***识基础上。在纠纷者之间必须有一些***同认可的公理性或事实性的内容存在,否则,裁判、调解、说服程序势必难以进行下去。

不过,作为论证之起点的***识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在性”***识,包括事实、真理和推定;另一类是“好恶性”***识,包括价值、层级和与喜好有关的论题。只有实在性***识,才真正属于法律论证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