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外,还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1、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行为;

2、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大多数是诺成性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