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