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和德究竟是怎么样的一种关系。

中国古代法律的突出特点是伦理道德性。“德主刑辅”“出礼入刑”一类的说法容易让人感觉,所谓的“礼”就是道德,而礼与刑的关系其实也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道德是指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的规范的总和。[1]其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或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礼”渊源于祭祀,至迟在夏代已经出现,但并未形成整齐划一的规范。据《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

礼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孔子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道以仁。人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2]礼所维护的价值理念,就是仁义,其蕴涵的价值追求就是“成德”“治世”。但礼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而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法律的质的特征不外乎三者:一是行为规范,直接指示人们应为和不应为之事;二是有强制性;三是有公***机关去执行。礼是不是法律,关键在于它是否有强制性、执行性。孔子主张“导之以德,齐之以礼”[3],显然表明德与礼是不同的,礼是有强制性的,因为没有强制曰“导”,导之不灵,则要以礼“齐”之。孔子要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听,非礼勿动”[4],礼管到了人们视听言行的各个方面,是明确而具体的行为规则。“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5]由此可见,在执行解决社会争端的职能上,礼完全执行后世法律的功能,其对国家的重要性不仅仅是道德原则所能比拟的,故又称“礼法”或“德法”,内容极为庞杂,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是统治者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统治手段,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

礼是宗法社会的一种道德和行为规范,上自国之大事、外交往来,下至宗庙的定制装饰、进退礼节等等都属于礼的范围。《左传》解经也多以“礼也”、“非礼也”为注脚,“礼”字在《左传》中出现的次数比其他任何同时期的古书都要多。在隐公十一年中记有左丘明的话:“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丘明把礼提高到国家的躯干,天子奉行的规范,天地之经纬的程度,奉行礼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左丘明在《左传》中要表达的礼并不仅是揖让进退之礼,还有更深的含义。公元前547年,昭公到晋国去,从郊外慰劳一直到赠送财礼,自始至终从没有失礼。由此晋侯对鲁昭公不懂礼之说感到困惑,女叔齐解释说:

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4](《昭公五年》)

女叔齐认为鲁昭公仅懂得“仪”,这是礼的表面形式,而不是真正懂礼。真正的礼是用来保国、推行政令而不失去百姓的。鲁昭公的政令出自私家,不能使用贤人,触犯大国的盟约,欺负弱小国家,趁人之危,不能养活百姓,却琐屑地急于学习仪式,这是本末倒置,根本称不上是懂礼。左丘明禁不住赞叹:“君子谓叔侯于是乎知礼。”昭公二十五年,赵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子太叔对曰:“此仪也,非礼也。”左丘明所津津称道的礼就是女叔齐所说的守国保民之礼,而不是外在的各种礼仪礼节。在此,他把礼的涵义又拓深了一步。钱钟书曾谈到过《左传》中的礼,说:“足见‘礼'者非揖让节文,乃因事制宜之谓;故射仪则君子必争,戎礼则君子亦杀。”